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范围是哪些?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所属年度2016年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减免税额计算
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相当于10%优惠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时,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15%,该数字同时填入申报表“其中:减半征收”行次。纳税人通过填报申报表享受优惠,不需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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