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追偿债务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一、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这类案件通常发生在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这类案件通常发生在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后,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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