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此前意见稿中对责任人追偿具体标准作出规定,正式出台的条例中删除了相关规定,仅界定可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法律法规的任何一项条文,都应当不造成歧义。换句话说就是,法律法规的任何一项条文,都应当指哪打哪,直接将板子打到责任人身上。而军事术语中还有一项就是迷彩伪装,隐真示假。由某局某厅某处再到有关部门,实质上就造成了隐真示假的效果,让任何人都摸不到南天门,找不到北,当然也找不到南,等于钻进了迷魂阵或者死胡同。而真正的责任者则逍遥法外,免责免罚,何等快活自在?
当下舆论中、现实中发生的有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说辞还少吗?用电故障,你去找有关部门;要开店办企业,请找有关部门;发生了死猪肉事件,有关部门放松了管理;到处都是不明添加剂,有关部门该管管了。无论是官衙还是媒体,无论是官员还是新闻播音员,只要打开电视,到处可以听到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这两个关键词。然而,却真的没有听说哪个有关部门敢于站出来说,我们民政局或者我们卫生局失职了,渎职了,违背法律精神了,或者说我们尸位素餐白吃人民的干饭了。应当责权分明的官场,被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完全掩盖,迷魂阵弯弯绕隐真示假,又给老百姓造成了多大的麻烦?又为多少官员掩盖了责任?
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刑事追偿则规定,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以上三条,数据分明,责任明晰,责任人员该赔偿多少就是多少,即便有浮动也只能在70%-100%之间浮动。如此权责分明的好法规,又何必要由原来的明晰条文模糊为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呢?有关工作人员是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的人为概念模糊;追偿部分费用的部分是多少?一分钱也是部分,一元钱也是部分,这不等于可以对责任人不予经济追偿或者法律追责了吗?
为什么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意见稿与正式稿之间有如此巨大的明晰与模糊之分呢?就民间来说,没有哪个人会赞同模糊责任的存在,谁都希望法律法规中能按照条文直接向责任人员打板子。而真正挨板子的官方公务人员,则绝不希望挨板子或者挨板子的隐忧挨板子的法规时时悬于脑门之上,他们巴不得将权责分明的法律法规模糊化迷彩化。由此看来,模糊权责删除具体打板子标准的推手是官方人员而非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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