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行使刑事追偿权的工作人员
时间:2023-07-29 10:00:23 2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可以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行使刑事赔偿追偿权: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法典抵押权是否优先刑事追偿权

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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