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什么类型的案件
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的类型案件如下: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院的起诉书怎么写
检察院的起诉书的写法如下: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和案件来源;
3.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5.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包括认罪认罚的内容、具结书签署情况等。
三、检察院起诉过后多久开庭审理
检察院起诉过后开庭审理一般会在两个月内开庭。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法律没有对开庭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规定了公诉案件的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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