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办事程序:审核申报材料--填表--健康检查--受理---审批---收费---发证
申报材料:
1、内地居民: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3)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注: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结婚证书工本费每对¥9.00元(计价格[2001]523号);结婚申请书工本费每对¥0.50元(云价费发[93]116号)
附结婚登记申请书表
说明:
1.在没有正式提交之前,该审批可以修改和删除;正式提交以后,将不能修改和删除。
2.在前一个项目没有审批完毕之前,不可以进行同一项目的第二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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