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办事程序:
审核--受理—填表—调解—审批—收费—发证
申报资料:
1、内地居民: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离婚介绍信。
2、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居住国颁发的永久居住证(绿卡);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3、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4、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承诺时限:
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表
1、离婚登记申请书
2、离婚协议书
说明:
1.在没有正式提交之前,该审批可以修改和删除;正式提交以后,将不能修改和删除。
2.在前一个项目没有审批完毕之前,不可以进行同一项目的第二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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