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条件下可退还购房定金呢?首先,若卖方将购房者已经预定的房屋转售给了第三方,从而使交易并未正式签订,那么卖方应该双倍赔偿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其次,当买卖双方仅因为在正式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这与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无关时,导致合同最终未能签署,在此情况下,双方并不构成任何违约行径,卖方应该毫无保留地归还购房者所支付的所有定金。
最后,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价格、面积及货物数量等关键性条款未作详细明确的规定或表述模糊不清,若双方在这些方面不能达成共识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卖方应无条件地向购房者返还支付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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