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的义务是什么?作为公司股东,应当依照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1)投资义务。这是股东最重要的义务。股东应当依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出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一次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按期缴纳出资在约定的期限内。以实物出资的,特别是不动产、设备和知识产权,股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的合法权利,有效行使权利。股东逾期不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不得抽回已向公司缴纳的出资财产。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所谓提取出资,是指公司出资后,以各种名义或者方式向公司转移出资,包括下列情形:
A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
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假增加利润进行分配;
D、通过关联交易转出出资;e、收回出资无法定程序的:
(2)出席股东大会的义务。出席股东大会既是股东的权利,也是股东的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组织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三)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股东依照股东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董事会和监事会各自的职责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层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四)特定情况下的表决权禁止义务。《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所担保或者控制的股东应当承担责任不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表决。这被称为排除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的表决权。(五)不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不交付或者不按时交付货币财产或者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公司设立后,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二)侵犯权利不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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