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有权使用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因此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但是,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金的性质不同于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为承租人融资的对价。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收回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价款,并获得一定的利润。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措施:。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原来,承租人按照约定按时支付了租金,只负有支付到期租金的义务。对于未到期的租金,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这是承租人享有的定期福利。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未经合理要求,承租人不得支付租金。第二,终止合同,收回租约。如果出租人不选择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出租人的法定终止权。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有权收回租赁物。这是因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具有保障其租赁债权实现的功能。因此,当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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