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可抗力之定义,需依循以下三大要素进行评判:
首先,其应为一种无预见性的因由;
其次,此种因素应为一种无法避免和无法战胜的事实状况;
最后,其不应被涵盖于任何人为或主观因素之内。所谓“无预见性”,即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无法准确预测可能发生之事;而“无法避免”,则意味着即便可以预测到某事的发生,亦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避;
至于“无法战胜”,则是指当事件已然发生之后,再无其他可行之法予以应对。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相关民事义务,则义务主体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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