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明确如下所示:如果开发商未能在买受人两次书面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房屋交付工作,且未向买受人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买受人有权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支付逾期时间范围内相应的经济损失补偿。此外,若开发商在经买受人第二次书面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无法如期履行交房义务,而又未能给出正当、合理的原因解释,那么买受人有权利选择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并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全文4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