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延期交付房产达三个月之久,此行为属合法范畴。对于此类情况,购房者首先应向开发商发出交付房屋的催告函,若在催告期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未能履行其义务,则购房者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亦无其他特殊约定。反之,若法律对此并未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均无特别约定时,在经过购房者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则设定为三个月;对于那些未经催告的解除权,其行使期限则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计算,且不得超过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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