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下班时间开会合理吗?
时间:2023-06-16 11:13:28 2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占用下班时间开会合理吗?

占用下班时间开会不合理,这是延长职员工作时间的行为,职员可以提出获得1.5倍加班费的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职员加班但是单位没支付加班费,可以投诉单位吗?

1、职员加班但是单位没支付加班费,可以投诉单位。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2、劳动者可以采取递交投诉文书、或者是口头的方式投诉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投诉的请求一般需要在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后的2年内提出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在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法律规范之中,都已经明确规定了什么情形下单位需要向职员支付加班费。对于单位领导占用下班时间开会的情形,属于延长了工作日职员的上班时间,单位有可能需要向职员支付1.5倍的工资作为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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