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差价损失应遵循哪些原则
时间:2023-08-02 18:43:04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差价损失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管理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充值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答案:房屋差价损失应当通过当事人双方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无最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当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

房屋差价损失应该怎么确定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要履行合同,但在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买受人会提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请求,那房屋差价损失应该怎么确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房屋差价损失应该怎么确定

(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二)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三)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四)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二、如何确定房屋差价损失

对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要以双方之间事先是否有约定或者协定分别确定:

(一)如双方就此有约定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应根据约定内容或协商结果予以判处;

(二)如双方无约定或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损失范围: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三)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四)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房屋出卖人过错导致购房合同不能履行时,房屋买受人会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对于如何确定房屋差价损失,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相应的规定。购房者遇到房屋差价纠纷时,可参照上文我们阐述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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