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买房人收到他们购买的房产时,原则上允许有延误收房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需要依据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判断和处理。若房屋并未达到交付条件,那么买方则通常享有延迟收房的权益。
然而,如若业主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无故未能按时收房,根据合同规定,他们可能需按照已收房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这样便会产生额外的经济负担,对业主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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