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明确,业主要求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在特定情况下是合法权益的体现,然而,如果发生开发商无法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房屋交付的情形,那么根据购房合同中对于交付房屋时间的严格规定,这无疑构成了开发商的严重违约行为。针对这种违约行为,业主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向开发商追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例如由于开发商的延迟履行,经过多次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工作,从而导致合同所设定的交易目的无法达成,此时,业主便有权利依法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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