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过程中,若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存在差异,即可视为卖方违反了合同规定。此时,卖方须严格依照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面积交付房屋,如实测面积超过约定面积的3%,买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全额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利息;反之,如实测面积小于约定面积的3%,则需按实际偏差率及其约定的售价衡量后作出决定,或是由买方根据偏差率进行补偿,或是由卖方独自承担此部分差价,亦或由卖方将多收的款项悉数退还给买方,并给予买方双倍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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