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面积怎么算公式,商品房面积由谁测量
时间:2022-08-31 08:18:08 3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商品房面积的计算公式,即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相加得出总面积;商品房面积,由国土局测绘查丈大队或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其他单位进行测量。

一、商品房面积怎么算公式

商品房面积的公式计算是:

1.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是每套住户房屋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包括吊柜)、户内楼梯。

3.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4.公用建筑面积:将整栋的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二、商品房面积由谁测量

商品房面积由国土局测绘查丈大队测量。国土局测绘查丈大队是法定的测量机构,只有该机构的测量结果可以作为面积误差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面积的测量机构必须是“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而测绘资格应该由负责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决定。

三、商品房面积有误差怎么办

商品房面积有误差,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具体如下: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n(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n(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n(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n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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