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由谁确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其基本特征如下: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比如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是医疗损害责任。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其他医务人员除了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包括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如果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的,可以构成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之中。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的过失行为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因患者身体、健康、生命权损害的人身损害行为而发生的责任,并且须有过失。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行为还包括医生未尽告知义务所侵害的患者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在一般情况下,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必须有过失,但在医疗产品造成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并不要求医疗机构必须有过失。
5、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是医务人员,但其并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造成损害的医务人员系属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争议处理途径
1、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3、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4、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5、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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