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证据保全的概念、条件及程序
时间:2023-06-06 10:02:15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仲裁证据保全的概念

仲裁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所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证据保全在仲裁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其可以有效地保护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的事实证据,防止证据被灭失、毁损等情形的发生。因此,国际上及各个国家在仲裁法或相关的法律中均规定有仲裁中证据保全的条款。我国仲裁法第46条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二、申请仲裁证据保全的条件

申请证据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要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2、证据确有灭失的危险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如作为证据的物品,随时有腐烂、变质的可能,同时,也不排除当事人有时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对证据采用隐匿、修改、毁损等手段,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证据就有灭失的危险。

三、仲裁证据保全的程序

1、当事人书面申请。

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开始。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证据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不论仲裁机构还是法院都无权直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确有保全证据必要,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裁定中应明确: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法保全何种证据,存卷保管,以便仲裁庭调查使用。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证据保全条件,即可驳回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说明理由,同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

4、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的方法,对书证,可采取复制、拍照的方法;对物证,可采取提取、封存的方法,对不易移动或不易保存的物证,可采取勘验现场,制作勘验笔录、或者拍照、绘图、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对证人,可以采取及时询问、制作笔录,或者录音、录像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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