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证据保存的条件
1、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在仲裁程序中,有些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收集、保存,就有灭失的可能,在仲裁审理中就无法有效发挥其作用,如证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坏、变质或灭失的可能等,因此,证据有灭失的危险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必要条件。
2、证据存在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有些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虽不一定有灭失的危险,但存在有可能难以取得的情形。例如证人即将出国留学、定居,就会使证据在庭审时由于不能及时取得而使案件事实无法得到证明,因此,证据存在着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或因素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
3、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不及时保全将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的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将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在仲裁实践中往往对证明案件事实起主要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在面临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时才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如果证据不是主要证据或者对案件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或者即使收集不到这些证据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就没有必要申请证据保全。
二、对证据保全的审查
1、递交申请
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须以书面形式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有关情况,申请证据保全的事实、理由、范围及其证明内容,如: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存放地点;保全证据的种类、产品型号、品种等。
2、审查
(1)申请人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所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依常识经验等可以认定的除外,并且请求保全的证据须与待证事实有关。
(2)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对请求具有证明作用,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如果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是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的证据,则没有采取证据保全的必要。
(3)请求保全的证据是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并且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4)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的线索。
(5)当事人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可能存在侵权的行为。
3、缴纳证据保全费。
三、是否须提供担保
1、为防止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错误,而由申请人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2、证据保全担保的数额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数额是难以确定的,担保数额大了,会给当事人造成负担,加大其诉讼成本;少了,则给法院增大了风险,特别是专利案件中,如某些价值巨大的机械设备等作为证据进行查封,实际上保全了证据,也保全了财产,如果没有担保,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置于不平等状态。因此,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固定资产担保(与财产保全共用),如房产证、车辆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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