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的买卖必须委托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估价机构根据房屋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使用情况、所处区域城市规划现状及发展前景、房地产市场行情及房屋和附着物质量等级等进行估价。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是国家计征私房买卖税费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估价机构估价的基础上议定房屋买卖价格并按法律规定进行申报。对于隐瞒、虚报房屋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征税收。
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申报制度。买卖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时,应如实申报成交价(这对卖方全额收取房价款也是一个必要的保证)。如所申报的价格未达到成都市房地局、物价局规定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时,将按指导价计收税费;如申报价高于指导价时,按申报价计收税费。办理私房买卖,需缴纳以下税费:
买方1、契税:(由成都地税局征收)凡属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按成交价或指导价×1.5%收取;其他情况(如个人购买非住宅或单位购买等)按3%收取;2、交易手续费:(由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0.35%。3、转移登记费:(由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收)住宅:按套收取80元/套;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0.35%。
卖方1、交易手续费:(由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0.35%。2、转移登记费:(由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收);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0.35%。3、营业税及附加5.5%:(由成都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代征)凡属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双方:土地收益金及地产交易手续费:(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代收)全市土地共分七级,根据房屋所在的土地级别,按相应的标准征收土地收益金。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地价的2%征收,买卖双方各分担一半。详细情况可以咨询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私房买卖过户手续的程序审查收件实地查勘(有必要时)经办人填写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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