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加强宏观管理的需要,房地产买卖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具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房屋买卖需要服从如下一些价格管理:
第一,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是主要的调控手段,房地产价格反映服从市场价格,以逐步形成土地使用权价格关系协调、房屋租售比价合理、市场服务收费有序的房地产价格体系。
第二,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三,对于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施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此外,房地产交易还必须接受国家实行的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对房地产价格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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