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负率是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时的一个主要评价指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的计算方法,税负率计算公式为税负率=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在实务操作中,有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的企业,计算公式则为税负率=(应纳税额+免抵税额)÷(内销收入+外销收入),该计算方法计算简单,取数容易,直观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的实际税收负担情况(以下称该方法计算出来的税负率为实际税负率)。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即使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材料成本都相同、发票开具和取票情况都正常的情况下,实际税负率也是同一企业的不同期间时高时低,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企业之间有高有低,相互之间不可比,降低了实际税负率指标的评估价值。造成实际税负率波动大,可比性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二个因素:
1、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不论当期材料是否实际耗用,只要购进入库并认证通过便可抵扣,不体现会计核算中销售与成本的配比性原则,存货的变动影响当期实际税负率。
2、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企业单证收齐才计算免抵退,免抵税额的产生类似于政府会计中的收付实现制,实现销售与收齐单证有一定的时间差,单证收齐的进度快慢也影响当期实际税负率。
为体现增值税税负率这个指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克服实际税负率波动大、可比性差的缺点,就必须消除以上两个因素对实际税负率的影响。我们根据增值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原理和免抵税额的计算方法,同时根据会计上对销售确认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与成本之间的配比性原则,设计了一种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方法(以下称该方法计算出来的税负率为虚拟税负率)。虚拟税负率依据当期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出虚拟的销项税额和虚拟的进项税额,并且当期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包括虚拟的进项税额)仅限与已实现销售(且有的货物相对应的那部分进项税额,剔除变动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虚拟税负率是把实际税负率还算为基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性原则下的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税负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期未有票存货-期初有票存货)X17%]+(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金额)×17%}÷内外销销售总额
计算公式的相关说明:
关于存货
我国增值税实行凭票扣税法,未取得抵扣票据的存货无对应的进项税额,公式中的期未有票存货和期初有票存货是指已取得抵扣票据的存货。
1、暂估入库的存货未取得专用发票,无对应的进项税额,计算期未有票存货和期初有票存货时均应予以剔除。
例1:某企业期初库存A材料100万元,其中暂估入库为50万元;期未库存为80万元,其中暂估入库为20万元。
则:(期未有票存货-期初有票存货)=(80-20)-(100-50)=10万元。
2、生产成本(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工资、折旧等项目也不含进项税额,也不属于有票存货。如果无法准确确定生产成本(在产品)、产成品中有票存货的金额,可按适当比例计算。
例2:某企业期初存货为110万元,其中材料10万元,在产品30万元,产成品70万元;期未存货为100万元,其中材料50万元,在产品30万元,产成品20万元。根据测算,在产品中的材料成本为80%,产成品中的材料成本为70%。则:期初有票存货=10+30×80%+70×70%=83万元。期未有票存货=50+30×80%+20×70%=88万元。
3、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虽然没有取得抵扣票据,但因公式中已确认了虚拟进项税额,有库存时,应当做有票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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