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已解除的证明什么时候出具?
时间:2023-03-20 19:51:35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申请辞职,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规定办理离职手续,那么公司必须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然,劳动者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辞而别,解除劳动合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关手续:

1、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企业提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3、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因被辞退或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外,企业应当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经济补;

5、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交由本人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二、职工离职的情况包括哪些?

职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条件、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4、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5、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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