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是投资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投资方衡量企业价值的计算方式和确保机制。
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对企业估值的调整,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但在国际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
一般来说,对赌协议纠纷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对赌条件是否触发、对赌协议如何履行。对赌协议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涉及投资者、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条件通常分为业绩对赌和上市对赌;对赌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包括:现金补偿、股权补偿、股权回购。
案由的选择,对诉讼成败影响至关重要,案由决定了诉讼框架,是诉讼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选择恰当的案由。在实践中,对赌协议纠纷涉及的案由通常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增资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1、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此类案件通常是大股东或目标公司单独提起的,大股东或者目标公司,为了从根本上赢得案件,很可能先发制人,单独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
作为投资者,通常会提出股权回购或者请求补偿等请求。而确认合同效力,是审理其他诉讼或仲裁请求时隐含的先决问题,法院或仲裁庭自然会去认定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大股东或目标公司先发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时,我们不建议投资者提起反诉,避免纳入对方的节奏,投资者应当以我为主,另行提起全面的诉讼。
2、股权转让纠纷
在实践中,对赌协议纠纷,纳入股权转让纠纷的案由较多。这是因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请求中,主要的一项内容是要求股东回购股份,或者给予现金补偿(本质上是要求大股东对投资者在当初投资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进行补偿)。
如果投资者是同时要求股东及公司承担责任,那么要看二者谁是主要责任。案由的确定,通常是看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由主要的法律关系吸收次要的法律关系。如投资者主张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则不太适合归入股权转让纠纷。
3、公司增资纠纷
公司增资是公司基于筹集资金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公司增资纠纷是指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因增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
投资者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既可能是因公司增资形成的,也可能是因为现有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也可能是二者的结合。在实践中,目标公司为了发展壮大,通常通过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协议中常含有对赌条款,因此引发的纠纷,实践上也有归入公司增资纠纷的案由。
4、民间借贷纠纷
在实践上,部分法院将对赌协议纠纷纳入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主要是根据将赌协议中规定的对赌条件及年化收益率视为保底条款,法院将案件的性质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此类案件,对投资者相对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只能要求现金补偿,而且回报率还受到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投资者要尽量避免法院采纳民间借贷案由对案件进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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