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仓库。市级储备仓库按照紧急转移安置12万人的标准进行救助物资储备,区级储备仓库按照紧急转移安置7千人的标准进行救助物资储备。
救助款物使用范围包括灾害发生地区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救助;帮助因灾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过渡期生活困难;灾害遇难人员丧葬及家属精神抚慰;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困难群众的损坏住房维修补助;因灾困难群众的冬春生活救助;生活类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储备和运输的支出。
灾后应急期生活救助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病可医;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要按照不低于当年本区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资金,救助时限一般为3个月。
《办法》规定,要向因灾“全倒户”按一般每户合计3万元、五保户5万元的标准发放房屋重建补助资金;因灾损坏住房维修补助标准,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分两个档次给予补助:一般损坏房每户按2000元、严重损坏房每户按5000元的标准发放房屋维修补助资金;因灾遇难人员丧葬及家属抚慰金标准:按照每名遇难人员2万元的标准向其家属发放;救助资金原则上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实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通过“一卡通”直接发给救助对象,不得再通过现金以及由街镇代领代发等方式垫付。
市、区救助款物信息按照中央和省的规定在本级资金管理平台、部门门户网站或本地规定的其它媒介平台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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