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海宁市丁桥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各行政村(社区):
为了进一步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救灾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救灾职责,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然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嘉兴、海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要求,现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丁桥镇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抄送:市民政局
丁桥镇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发
海宁市丁桥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目标任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救灾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救灾职责,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然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嘉兴、海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要求,现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2、基本情况
2.1本镇辖区内14个行政村、1个社区,耕地总面积47002亩,其中水田36175亩,旱地10829亩。现有人口51930人,其中常驻人口1330户44917人,外来人口7013人;辖区内现有居民住房39909间,其中危房52户174间。
2.2本镇主河流6条。有低洼易淹点0处。
2.3本镇有工厂350家(其中:危险品生产厂13家)。
3、灾害风险
3.1根据本镇历年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特点,如发生台风洪涝灾害,预计需转移安置25户47人。
3.2本镇工厂企业(特别是危险品生产厂家)、公共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发生事故时,预计需转移安置共42户92人。
4、启动条件
根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镇自然灾害分为严重灾害(级)、较重灾害(级)、一般灾害(级)三个等级。
4.1严重灾害(级)
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重大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级以上应急响应;
(2)受灾人口达0.67万人及以上。(以本镇总人口的15%以上测算,保留2位小数);
(3)农作物受灾面积达7235亩。(以本镇播种面积的20%以上测算,精确到千位);
(4)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达200人及以上;
(5)因灾造成人员死亡;
(6)倒塌房屋间数100间及以上;
(7)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8)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较重灾害(级)
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重大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级以上应急响应;
(2)受灾人口达0.44万人至0.67万人。(以本镇总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测算,保留2位小数);
(3)农作物受灾面积达5426亩至7135亩。(以本镇播种面积的15%以上、20%以下测算,精确到千位);
(4)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
(5)因灾造成多人受伤;
(6)倒塌房屋间数50间及以上100间以下;
(7)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多人受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8)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一般灾害(级)
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重大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级应急响应;
(2)受灾人口达0.22万人至0.44万人。(以本镇总人口的5%以上、10%以下测算,保留2位小数);
(3)农作物受灾面积达3618亩至5426亩。(以本镇播种面积的10%以上、15%以下测算,精确到千位);
(4)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
(5)因灾造成人员受伤;
(6)倒塌房屋间数30间及以上50间以下;
(7)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受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8)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指挥机构和职责任务
为了统一组织领导,成立镇自然灾害指挥中心,明确由镇党委、政府班子人员组成。
总指挥:镇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镇长
指挥中心下设:镇自然灾害指挥中心办公室、抢险组、巡逻组、信息组、转移安置组、救助保障组,详见附件。
6、应急准备
本镇现有应急避灾场所6个,可安置人口405人;集中安置点6个,可安置人口425人;医疗卫生机构2所,有床位75个。
7、灾害预警
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通过电话、广播、短信等通讯手段及时传向受影响的村递灾害预警信息。
8、信息报送
8.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由镇民政办负责,将村提供的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汇总,同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并将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向市民政局上报,若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可越级向市救灾领导小组上报。
8.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镇对于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市政府。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镇民政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
9、应急响应
由镇自然灾害指挥中心总指挥根据启动条件对灾害救助行动实施分级响应。镇灾害指挥中心全面负责本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根据市救灾领导小组和市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要求,实施统一指挥,给予协调支援。
应对严重灾害(级)时,由镇自然灾害指挥中心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立即上报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发生较重灾害(级)、一般灾害(级)时,由镇自然灾害指挥中心决定进入响应程序。
当发生自然灾害时,镇干部根据预案安排,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协助村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由镇根据灾情统一调拨和安排。
镇的主要应急反应措施是:
(1)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相关村和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救灾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视情宣布启动本预案。
(2)指定人员,落实值班制度,向上级有关部门了解水情、汛情和其他灾情动态,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组织带领灾民撤离危险地带,将灾民转移到集中安置点,及时开放本镇避灾场所。
(4)掌握灾情动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
(5)镇民政办确定专人负责按时向市民政局上报灾情动态及救灾情况。
(6)及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医治因灾受伤人员和料理因灾亡故人员。
自然灾害事件稳定后,根据响应级别分别由镇自然灾害指挥中心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或决定终止响应。
10、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0.1灾后救助。信息组负责核实上报灾情,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辖区灾后救助方案,并落实专人负责对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10.2恢复重建。根据核灾的数据制定灾民倒房户重建,灾民吃饭穿衣、生产自救等总体工作方案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分步实施。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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