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时启动的一道法律审判程序。二审程序则是指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要经历的程序,只有在发现案件判决有错误时才会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对原来的案件进行重新的审理然后改正原来的错误的一道法律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要经历的程序,只是当发现案件判决有错误时才启动这个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它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判决、裁定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解释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该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相应的法律解释。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抗诉,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法律解释。人民法院对申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根据原判决、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纠正冤假错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审判监督程序也有助于加强司法监督,防止不当裁判和司法腐败的发生。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相应的法律解释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抗诉,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法律解释。人民法院对申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根据原判决、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作出新的判决、裁定。该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纠正冤假错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审判监督程序也有助于加强司法监督,防止不当裁判和司法腐败的发生。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百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百九十二条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三)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六)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三条审判监督由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期限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等活动,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第三百九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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