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与员工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员工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工作多年后,因被企业无故辞退而引发劳动争议。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补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企业认为李某已经同意不交纳社会保险,因此无权再要求企业补缴。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社会保险是属于法定强制保险,企业和员工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无效。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企业与员工应依法缴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因有关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李某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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