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东莞中院获部分知产案件终审权
昨日,记者从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自今年4月1日起,将依法行使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该院成为广东省少数具备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之一。东莞中院表示,东莞市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权进一步下放,意味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获得终审权。
据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省高院的通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范围内的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时管辖东莞市第二、三人民法院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东莞市第一法院所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有严格的界定,首先是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案件,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同时还必须是争议金额不满200万元,案件简单,社会影响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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