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僵局的形成公司解散时仍会出现股东和董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僵局。这种僵局可能是由于清算组成员的意见分歧和清算计划的拖延造成的。救济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下,清算僵局是无法解决的。在我国的强制清算制度中,由于司法机关指定清算组,通常从破产管理人名单中选择清算组。本案中,清算组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不会有分歧,而且清算方案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公权力确认的,因此不易拖延太久。但是,由公司自行清算、股东和债务人共同身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和由若干自然人组成的股份公司清算组,容易出现僵局
,这种僵局是公司清算中一个非常容易克服的障碍,僵局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顺利进行,法律目的与交易的顺利进行(2)公司清算僵局的解决(1)公司清算僵局的法律规定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过度清算,一种是自清算转为强制清算,“故意拖延清算”和“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这两项规定,是指在公司成立清算组的前提下,成立清算组后明显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符合强制清算转移条件的,也就是说,在这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申请重新指定清算组,否认清算组原成员身份,具有更换清算组的动机
现行法律的两项规定不能满足实际业务中其他僵局的处理和救济,而司法解释中“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定义也难以证明、认定和操作。因此,笔者建议完善清算僵局的定义,将清算僵局的范围扩大到强制清算。在当前公司治理结构和清算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的时期,应采取过度立法,适当放宽强制清算改造的范围,对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五次以上的,使清算组内部意见与清算事项不一致的,或者清算程序(诉讼时效除外)一年未通过,清算无实质性进展等纳入强制转换清算范围。应该说,虽然强制清算的指导监督机制不如破产清算人民法院有效,但对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有利无害的。在增加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和法院审判负担的同时,对于维护各方利益平衡和社会稳定,利大于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清算组的申请批准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但清算方案和其他清算事项是否继承,既成事实以及清算组成员的认定和更换,目前仍没有明确的依据。因此,建议人民法院对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的更换以及清算组既遂事实的认定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完善清算转化程序的不足
第四,清算人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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