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在公司解散清算(qingsan)向破产清算(qingsan)转换过程中,因为发现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公司已经组成清算组,并且已实施诸多清算法律行为,包括对公司负债及公司财产、债权等的清理,经营业务的了结等。这些行为在破产清算中产生何种法律效果,两种程序之间对于具体清算法律行为如何衔接,是目前清算法律制度中的空白,也是司法中的难点。笔者就几种典型情形进行探讨。一、原清算组能否担任破产清算中的管理人
二、原公司解散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游伟李春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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