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所需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点击可下载《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标注面积)平面布局示意图并标志功能间、主要设备、卫生设施等位置、加工流程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管理组织),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及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食品加工、食品销售卫生、留样、餐具清洗消毒、仓库卫生管理、除虫灭害、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安全检查及奖惩制度等内容);
6.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8.延续还需提供: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申报程序
1.申请者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或辖区食药监局中队领取申请表格;
2.向所在地食药监局窗口或辖区中队递交所需资料,食药监部门按规定审核,需要补正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或辖区食药监局中队予以受理;
4.按照审查审批权限,相关人员依据《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审查;
5.根据现场审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当场发给“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申请者到原申请窗口或辖区食药监局中队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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