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丢失,劳动者仍然有取得报酬权,是不影响工资的。
人事档案丢失的损失赔偿
人事档案是对职工学历、工作经历、奖惩等情况的历史记载,是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现实生活中,档案保管单位丢失人事档案的情况时有发生。档案保管单位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人事档案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补办档案的义务并负担相关费用,造成权利人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档案的价值在于其记载的信息而不是档案本身,丢失、毁损档案与其他财产损害赔偿不同,既无市场价值作参考,也不能通过评估鉴定来确定。
劳动者档案是用人单位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劳动者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劳动者的依据。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事档案材料是存在劳动人事行政管理关系的依据。没有或未办理人事档案材料的转移手续,双方就无法保持劳动人事关系,劳动者也就无法享受相应的劳动人事权利并履行义务。
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后,劳动合同就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状态的重要依据。
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由于档案是逐年记载的,也是劳动者个人情况的原始记录,不许涂改。如果这份记录遗失,便无从补办。所以,人事档案遗失后是不能补办的。
其次,若因公司过错导致职工档案遗失或损毁,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6万元。
因档案是劳动者个人的历史记录,记载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情况、保险记录等,如果劳动者没有档案,社保部门就无法为其计算工龄,劳动者也不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达到年龄后无法享受、领取基本养老金,就很可能面临着“老无所养”“老无所医”的困境。
因此,若劳动者因其档案遗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6万元。
当然,劳动者所得到的一些经济补偿很难弥补劳动者的将来的既得利益和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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