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国(地区)的基金监管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
一、托管行的资格
新兴市场对托管人通常制定比较严格的资格要求,大都为符合一定资本条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由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社保基金运作中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托管银行的基本职责是托管基金资产。
二、托管行的职责
托管银行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及清算指令;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等。
我国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希望托管人负起监督责任。但现实是我国现在的托管银行没有履行其监督职责。
在实务环节上,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自主交易行为范畴内的投资运作实际上无法监督。
三、托管行的监管
基金托管人代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信托契约、保管基金资产并负责监督基金经理人对基金资产的运作。
托管人在监督基金运作的同时,其本身还应受到监督。
四、中国人民银行在社保基金监督中的作用
(一)审查托管人的资格与资信状况
与银行的其他基金业务相比,保持银行在托管业务中的中立和诚信是非常突出的特点。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对业务管理进行调整,设计出符合基金业发展方向的业务管理结构和业务处理方式,设计出将投资人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的业务模式。
(二)对托管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托管行在托管业务中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托管业务中主要是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2)操作风险,操作失误或机械故障引发的风险;
(3)清算风险等。
(三)对托管行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并对其托管业务进行年度评估,以促进托管行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适应托管行职责的要求,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
全文7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