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有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数人,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话,应征求其意见。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通常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也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律对于近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设有一定顺序。对于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姐为第二顺序,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三顺序。对于精神病人,其配偶为第一顺序,父母为第二顺序,成年子女为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为第四顺序,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五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数人。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个人事务。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同时教育和引导被监护人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选择,不得限制被监护人的自由。监护人不得对被监护人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其监护资格和顺序,并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和权利。监护人应尽到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教育引导责任,不得限制被监护人的自由,更不得进行体罚等侮辱人格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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