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某女工小刘参加工作3年来,单位一直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2012年1月,她调入临沂市某化纤公司,8月份生育一个孩子。她到社保局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被告知,自己在临沂市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尽管小刘在淄博市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3年,但由于该险种实施得晚,没有实现全省统筹,生育保险关系及费用不能跨地市转移,调入临沂市后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要重新计算,小刘在临沂市的新单位缴费仅仅8个月,所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此提醒大家,调动工作时计算好自己的预产期,到社保机构查清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记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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