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中介卖房涉嫌多种合同欺诈
时间:2023-12-02 22:24:38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1

说好的返现,夏去春来都没追讨到!

事情要从去年6月开始说起。家住天河的吕先生准备在广州南部买一套新房,与很多购房人士一样,通过网上平台寻找房源。结果,如今仍因后续的事心力交瘁。

买房前信誓旦旦返现一万六千元

“当时我通过网上找到了正在放盘的南沙榄核某楼盘,房产经纪人郑小姐把我介绍给‘她的同事’邬某,最后才发现这个邬某并不是房产经纪人,而是其他房产的中介。”吕先生说。

“当时邬某说,如果通过他购买新房,成交后可返现16000元,于是与邬某合作,交首付23.5万元。”吕先生说,“在线上与邬某谈好后,到楼盘那边办理成交手续,他兄弟出现,也是一个房产的中介,来完成剩下的流程,还说贷款下来后开发商才结佣金,为保证返现,他还手写了一份协议。”吕先生说。

协议上写明,南沙区××花园××单元物业,为邬某所在地产介绍给客户吕先生的,双方协商,结佣后,“两个工作日内补贴客人吕××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税前]。”并按照要求打入吕先生的账户,并盖上了“广州中凯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公章,协议制定时间为29日。去年7月23日,双方到该楼盘办理成交手续。

买房后一味“拖”字诀不肯返现

交易容易,返现难。5个月后,也就是到,公积金贷款完成放款,邬孟强说“开发商要一个月后才能结佣金”。此为“第一拖”。

“今年2月中旬,邬孟强说已经收到了佣金支票,但要等7个工作日后才能结算。”后来,吕先生联系了搜房网才得知,中介收到佣金支票后,根本无需等待7日才能结算。此为“第二拖”。

时间来到2月底,“我再次打电话给邬孟强,他说公司账户被冻结三个月,佣金拿不出来,他和老板在找法院解冻。”期间吕先生通过电话、短信与追问,一直拖到过年前,对方开始不听电话,最终无法打通。此为“第三拖”。

年后,吕先生再次与邬孟强取得联系,“他改口说,账号冻结的事归财务管,老板不理这些事,声称3月10日左右可解冻转帐给我。”此为“第四拖”。

“3月2日,邬少凯突然联系我说,邬孟强想连他的那一份佣金也私吞,他想联合我一起找邬孟强拿回佣金。邬孟强承认佣金已经到手,而之前说的冻结等理由也是假的。后来他们都表示,想平分佣金,我没有同意,感觉他们是串通的。”吕先生说,“我联系了开发商合作的代销公司的工作人员方涵,她说搜房网才有分佣金的决定权,我电话和邮件联系搜房网后,确认佣金只给了中凯地产一家中介,后来邬少凯也承认,是在联合邬孟强做戏,目的就是不肯返现,两人也并非兄弟,谎言揭穿后,他们态度也变得很恶劣。”对此,吕先生已全程录音。

羊城晚报记者联系了邬孟强,他拒绝回答任何问题。而中凯地产的负责人麦炳林表示,他听说了吕先生的事,但对于协议加盖公章的事情不知情,“那段时间我回了乡下,公章就放在办公室”。另外,他愿意促成三方面谈协商,即使邬孟强目前已经离职。但如果协商不成,他建议吕先生打官司。对此,吕先生表示,准备诉诸法律。

律师说法加盖公章代表公司行为

公士公益团队发起人、北京知名律师张新年表示,当事人吕先生向中介公司提出要回16000元,是没有太大问题的。盖了公章,代表的是公司行为。

张新年律师提醒市民,“在老板不知情的情况下,员工私自偷公章而为之”,如果诉诸法律,这种狡辩往往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除非拿出相反的证据。一般而言,即便拿出相反的证据,也是中介公司内部的事,对外,只要公章一盖上,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当吕先生与经手中介协商无果时,可直接找中介公司,因为这个员工所作所为代表公司,无论该员工离职与否,公司概不能免责”。

案例2

签了合同才知,中介提价入自己口袋

在广州拼搏多年,蒋先生终于攒够了购买第一套房的首付,去年4月,买下了天河区棠东东路一套二手房。到底是什么让他如今仍不甘心?

买房经过卖方开价200万,中介叫价208万

“当时在网上找到了中联地产,也就是现在的地产购买,房子建筑面积95.5平方米,网上挂出的价格为208万元。”蒋先生说,屋主本人在外地,目前只有老父亲独自居住在这套房里,于是相关事宜在线上沟通。

“我当时觉得208万有点贵,于是让中介帮忙砍价。”蒋先生说,最终,他以202.5万元的价格签订三方合同,之后办理网签和贷款手续。令蒋先生气愤的是:“中介说,这是屋主的首套房。屋主人在外地,委托他老父亲办手续,老人家也误以为这属于首套房,所以我购房时一直以为无需缴纳1%税费。”但到税费单打出来,他才知道要额外多付费20250元。为此,记者从屋主李小姐处得知,她曾向中介说明,此并非屋主的首套房,需由买家缴纳税费。

“当时我质问中介,他竟然撒手不管离开了,留下我和卖家在现场,双方聊起来后,我才知道这套房由始至终都卖200万。中介自己赚了2.5万,加上我给她的中介费2.5万,一共入手5万元。”蒋先生说,卖方建议他以先垫付的方式成交,再向中介追讨2.5万元,以抵消税费。只是从去年6月成交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大半年,蒋先生仍未追讨成功。

律师提醒是否欺诈看合同规定

记者从卖方李小姐处获悉,当初他们委托中介卖房时,确实有说过,只要求实收200万,如果卖多了,就当作是中介费,而得知对方多收2.5万元时,她也默许。对此,公士公益团队发起人、北京知名律师张新年说,这种做法无可厚非。

记者联系了地产的客服,负责跟进这件事的工作人员说,之前已与蒋先生坐下来协商过,但无果,“中介不存在私自涨价的情况,成交时,三方已就202.5万的价格达成共识,合同上也写得很清楚。打到卖家账户上的,也是202.5万,至于‘实收200万’,少了的2.5万,应该是卖方付的中介费。”对于税费的问题,他说,是卖方当时隐瞒了这件事。

消费者如果遇到类似问题怎么办?张新年说,需要看具体的合同约定,如果卖家与中介有约定:中介公司在不影响房子销售的情况下,适当提价,这是可以的,否则则涉嫌合同欺诈或违约。“需要强调的是,现实中的交易,交易双方就一个事情达成一致意见,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在法律上就构成了合同关系,如果不存在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或者非法定约定或法定解除理由,就应该被双方所遵守。合同不一定就以书面的形式存在,也包括口头约定,但后者往往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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