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动员退役,由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导就业、就学。
二、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计划由省体育、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按年度编制,退役运动员原户籍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取得世界三大赛前三名或者亚洲、全国三大赛第一名的退役运动员,可以申请在合肥或者省内其他城市安置就业。其他退役运动员申请就业的,由原户籍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安置计划,将退役运动员的档案和户籍、粮食关系移送其原户籍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或者人事行政部门。
四、退役运动员在安置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期内到就业单位报到的,体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退役费。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3个月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就业安置,由安置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将其档案转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人事行政部门举办的人才服务机构,户籍、粮食关系转入原户籍地的街道、乡、镇。
五、鼓励退役运动员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和退役运动员,有关方面给予照顾的支持。
六、退役运动员申请到高等院校学习,符合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条件的,省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的高等院校应当依照规定给予优待。
七、退役运动员报考体育行政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在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录用。
八、运动员退役时未满16周岁,未安置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或者高等院校学习的,由法定监护人监护,待年满16周岁后,按本办法规定安置就业。
参阅文件:
《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2月1日省政府令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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