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硕士生小亮2008年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当年7月,他与北京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期限是5年,见习期1年,单位解决北京户口。去年7月初,小亮以岗位不适合为由,向单位递交辞呈,要求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因单位不同意,小亮将该公司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劳动关系终止,单位将其档案转移至人才服务中心。审议结果:庭审中,建筑公司代理人指责小亮为了“套”北京户口才来应聘。代理人称,应聘时,小亮承诺能吃苦,可才工作1年他就找借口要走,造成公司进京指标资源浪费。法院审理后认定,提出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小亮要求终止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单位应该为小亮等办理档案转移的相关手续。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赵-恒律师评析: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留住人才,为员工解决北京户口,同时往往伴有工作一定年限的附加条件,如果员工提前辞职,需要向单位承担违约金。但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呢?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告诉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亦即除第二十二条企业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第二十三条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情形外,企业与职工约定的职工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无效的。
本案中虽然单位为职工解决户口,约定了违约金,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不能要求职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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