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税(2013)52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小微企业营业税起征点
小微企业营业税起征点从营业收入每月2万元提高到3万元。这项措施,虽然政府少了一部分税收收入,但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了,小微企业死亡率从16.82%下降至16.78%。就业人口新增了83万,相当于政府用5万元来增加了一个就业,其成本远远低于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来拉动就业的成本。如果将起征点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将增加96万个就业岗位;提高到7万元,将增加172万个就业岗位;提高到10万元,将增加到284万个就业岗位。而随着起征点的提升,企业死亡率会递减,当达到10万之后再提高起征点,企业死亡率下降的速度就趋于平缓。
报告指出,起征点提高到10万元后,将创造2287亿元的社会财富,拉动约0.36%的经济增长。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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