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外离婚登记手续需要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立即进行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同时,离婚协议书需要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涉外离婚登记手续的步骤如下:
1.申请: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应当前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需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3.登记:若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符合离婚条件,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涉外离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外离婚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离婚协议、离婚证、双方身份证件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收养证(如有)。此外,还需提交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的离婚申请书。如果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代办人需要提供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名或者捺印的授权委托书。
涉外离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较为严格,旨在保障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婚姻关系的滥用和不当利用。同时,这些材料也是离婚登记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准备并提交齐全,以免影响离婚登记的办理进度和结果。
涉外离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较为严格,旨在保障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婚姻关系的滥用和不当利用。同时,这些材料也是离婚登记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准备并提交齐全,以免影响离婚登记的办理进度和结果。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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