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沈阳出台新规助消弭社会矛盾
时间:2023-07-02 22:54:37 2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5日举行的颁布实施《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闻发布会消息,将于2015年2月1日实施的沈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与此前实行的办法相比,其中不少规定明显利好于房屋被征收者。

2004年,沈阳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随后多年间,城市建设、房地产发展中一直伴随拆迁二字。直到2011年,国务院制定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模式,对房屋征收补偿原则、权利救济等有了重大调整,该办法宣告废止。

据沈阳市法制办主任王武范介绍,2011年以后,沈阳房屋征收一直依靠市政府文件,属于过渡期政策,缺少具体的政策依据支持。由于缺乏地方立法依据,近年来,征收工作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凸现。

他举例说,比如在土地实际征收过程中,出现征收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统一、部门职责不明确、日常监管措施缺失等问题。

办法出台后,使房屋补偿标准有法可依,惠及民众,消除由此引发的种种矛盾。王武范说。

新的举措包括,征收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此前的补贴标准为45平方米,现提高到50平方米;征收货币安置的商业网点,按评估价格6%给予一次性停业补偿;符合1楼窗改门持照经营2年以上等条件,尽管房照上是住宅,在拆迁时,可按商业网点价格的70%标准补偿,暗补变为明补。

该办法还明确要求,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对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职人员,坚决予以查处。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房屋租赁;(四)企业工商登记;(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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