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诈骗罪吗
时间:2023-04-24 18:03:15 4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诈骗罪吗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一般不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借款方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款尽管出现用途不符的问题,但仍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诈骗行为的刑事案件。

贷款用途严格要求了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诉讼时效是多久

借款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借款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则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利息吗

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利息。但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n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n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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