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了借款用途,借款人能不能不按用途使用
时间:2023-03-06 11:20:44 4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约定了借款用途,借款人不能不按用途使用。如果借款人不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而且对于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其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加收利息。

一、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哪些

贷款人的权利:

1)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2)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如发现借款方使用贷款不当,造成损失、浪费或者利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贷款方有权收回本息;

3)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对贷款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贷款人的义务:

1)贷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或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赠偿损失;

4)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

二、借款合同有哪些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一般规定有: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非法拆借。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三、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如何维护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有以下几点: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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