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年5月9日发布)第三条规定: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可见,房地产抵押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的重大经济利益,不可草率从事。房屋抵押,抵押当事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房屋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等;
(4)抵押房屋的价值;
(5)抵押房屋的占有管理人、占有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抵押期限;
(7)抵押灭失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天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核后,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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