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3-02-22 21:21:19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一、什么是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因此,法定代理权的取得与监护权的取得同步。

另外,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也同步。引起监护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因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监护人失去监护权。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这样的当事人由于年龄或精神方面的原因,通常不出庭参加诉讼,即使出庭也因为诉讼能力欠缺而不得实施诉讼行为。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全部诉讼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

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批准,合同有效。但是,纯收益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认可;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无效;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在哪里?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两者主要有以下几点的区别:

1.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2.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3.辩护与代理人的地位有较大差别,前者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后者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因为代理人的行为不仅同被代理人在行为上有共同的效力,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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