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必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以下情形下被代理人死亡后可以由委托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3、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经进行,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需继续完成的。
被代理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代理关系怎么处理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被认定为有效的,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法律直接认定其为有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这一法律效果将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即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在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法律关系。即第三人有权以代理行为当事人地位,请求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代理行为效果、履行代理行为所生义务。如果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不履行义务的,第三人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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